惹毛了獵頭公司 資不抵債的穿山甲涉訴被罰雪上加霜

2017/12/28 14:12      王建鑫

近期新三板掛牌公司穿山甲披露了一則涉訴公告,穿山甲與獵頭公司高凡咨詢發(fā)生居間合同糾紛,因此被高凡咨詢告上嘉定區(qū)人民法院。經法院審理,判決穿山甲承擔違約責任。而公司不愿意向高凡咨詢支付服務費的原因之一,或許是公司已經陷入資不抵債的困境之中。

蘇州穿山甲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(證券簡稱:穿山甲,證券代碼:871049.OC)是以服務機器人的生產、研發(fā)和銷售作為主營業(yè)務的高新技術企業(yè)。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正式登陸新三板市場。

公司在掛牌之前三年的報告期內,營業(yè)收入分別為1,800.36萬元、1,694.47萬元和1,130.06萬元,持續(xù)下滑;凈利潤分別為231.14萬元、-86.59萬元和-1,424.88萬元,連續(xù)兩年虧損;凈資產分別為732.43萬元、670.84萬元和395.96萬元,持續(xù)減少。根據公司掛牌之后的定期報告披露,上述營收下降和凈利潤虧損,主要歸因于公司新老業(yè)務更替期間的舊業(yè)務剝離,新業(yè)務不成熟,以及研發(fā)投入加大所導致的管理費用大幅增加。上述營收下降、凈利潤虧損,勢必導致公司的經營性現(xiàn)金流凈額和貨幣資金的存量相應下降,并最終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的影響。

接受獵頭公司服務,卻私下錄用員工

2015年11月27日,穿山甲與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詢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:高凡咨詢)簽訂了《服務協(xié)議》。雙方在該協(xié)議中約定:高凡咨詢?yōu)榇┥郊讓ぴL推薦人才,服務費按人才年薪的比例計算。如果穿山甲私下錄用其推薦的人才,則其年薪按50萬計算,穿山甲除了應該支付服務費之外,還應向高凡咨詢支付服務費的三倍作為違約金。如果高凡咨詢發(fā)現(xiàn)其推薦的人才年薪高于50萬元的,則以實際年薪金額計算服務費。

此后,高凡咨詢按《服務協(xié)議》的約定向穿山甲提供了尋訪推薦人才的服務,但穿山甲在錄用它推薦的員工汪小龍之前,并未通知高凡咨詢,也沒有向它支付相應的服務費。高凡咨詢認為:穿山甲的行為已經涉嫌居間合同違約,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。據此,高凡咨詢向上海市嘉定區(qū)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:法院)提起訴訟。

答辯效果甚微,穿山甲需承擔違約責任

2017年10月10日,法院受理了該案。高凡咨詢關于此案提出以下訴求:其一:判令穿山甲向高凡咨詢支付服務費12.50萬元;其二:判令穿山甲向高凡咨詢支付違約金2.50萬元。

在庭審過程中,穿山甲為此案準備了答辯狀。在答辯狀中,公司認為雖然雙方確實簽訂過《服務協(xié)議》,穿山甲也確實錄用了汪小龍,但是穿山甲對汪小龍的錄用并非因原告的居間服務所促成。在穿山甲錄用汪小龍之前,他已經通過前程網向公司應聘,并且汪小龍也出具了相關的書面證明。高凡咨詢在此事中所做的工作只是在網上篩選簡歷,根本沒有核實過人選是否符合穿山甲的需要。

可是,法院作出的判決顯然沒有過多采信穿山甲的答辯說辭。12月15日,在法院作出的(2017)滬0114民初14300號《民事判決書》中,判決結果如下:穿山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高凡咨詢支付服務費12.50萬元和違約金1.50萬元;案件審理費用主要由穿山甲承擔。

為何拒付服務費?或因資不抵債

對于一家還在正常經營的企業(yè)而言,14.00萬元的罰金確實不會在公司的經營和財務兩方面產生重大的影響。但是對于穿山甲而言,似乎該案的負面影響不止于此。

根據公司2017年半年報披露,公司當期的營業(yè)收入僅有219.49萬元,同比下滑45.21%;凈利潤虧損751.30萬元,虧損規(guī)模同比增長100.44%;相應地,公司凈資產進一步下降到-355.35萬元,已經資不抵債;經營性現(xiàn)金流量凈額為-80.44,繼續(xù)保持凈流出,這又間接導致當期公司賬面的貨幣資金僅余117.62萬元。穿山甲涉訴造成的14.00萬元費用,已經占貨幣資金余額的11.90%,何談沒有重大影響。

由此可見,穿山甲資不抵債的現(xiàn)狀,或許正是公司甘冒居間合同違約的風險,私自錄用汪小龍的重要原因。如果高凡咨詢對此沒有察覺,那么穿山甲就有望省下一筆“為數不小”的服務費??墒瞧湫拇鎯e幸的冒險,卻反過來被高凡咨詢抓了個正著,除了按數支付服務費之外,還要加付違約金,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。

聲明:本文來自  金色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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