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機場原總經(jīng)理騙貸案浮出水面

2008-05-02 20:12:41      劉陽

  深圳機場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機場公司”)原總經(jīng)理崔紹先,被“朋友”拖下水而卷入2.5億元的騙貸案。崔于2005年自首,昨(17)日在深圳中院聽判后他當庭表示服判。崔紹先因認罪態(tài)度好,有悔罪表現(xiàn),且有自首、立功情節(jié)獲輕判,一審被判6年。同案的西北亞奧信息公司董事長、總經(jīng)理張玉明、其內(nèi)弟李振海以及外孫田其偉分別被判處無期、有期徒刑15年和17年。

    2005年1月,仕途上正處于上升階段的機場公司總經(jīng)理崔紹先到公安局自首,至此,一宗涉嫌以機場公司名義騙走銀行貸款2.55億元的特大案件浮出水面。之后,他協(xié)助公安機關(guān)抓獲了被稱作“拉他下水”的朋友西北亞奧信息公司董事長張玉明,以及張玉明的內(nèi)弟,同案人員李振海。

    去年4月,該案在深圳中院開庭,崔紹先曾在庭上淚水長流痛悔自己交友不慎。昨日受審時僅崔紹先痛快認罪,其余三同案人否認指控。

    崔紹先其人

    崔紹先,這位40來歲的原深圳機場公司總經(jīng)理,引用媒體的評價——“腳下曾是一串串令人驚嘆的足跡”,其籌備了深圳第一條高速公路——梅觀高速公路建設(shè),組建了深圳市高速公路公司。且在高速公路建設(shè)中為國家節(jié)約概算投資上億元。其受命擔任機場二期工程建設(shè)指揮部副指揮長后,不僅讓工期提前了548天;還節(jié)省投資3.47億元。而在之后其執(zhí)政機場的3年里,深圳機場創(chuàng)造出驕人的業(yè)績,至案發(fā)前,公司的凈利潤、凈資產(chǎn),分別比創(chuàng)建前的1997年增長了3.26倍和7倍。

    崔紹先在其供述中稱,他本人從沒有想過要騙取銀行的錢,也從未想過去做違法的事。但自第一次在醉酒情況下在貸款合同上簽字后,就上了賊船。雖然之后他知道張玉明等人冒用機場名義騙貸,但怕一旦東窗事發(fā),自己的位子不保,一直沒有揭發(fā)。其稱“兩年來沒有睡個好覺,一度甚至想跟張玉明等人同歸于盡又怕拖累公司”。

    深圳機場今日公告發(fā)布了該案的一審判決。今年8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:被告人崔紹先犯貸款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1萬元。

    被告人張玉明犯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,執(zhí)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被告人田其偉犯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,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處罰金3萬元;被告人李振海犯貸款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罰金2萬元。

    2005年1月25日,崔紹先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原因是涉嫌貸款詐騙。該騙貸案涉及兩筆與深圳機場有關(guān)的借款合同,深圳機場在2005年初因此遭到起訴。

    深圳機場公告稱,其中關(guān)于興業(yè)銀行廣州分行訴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,2006年9月26日廣東省高院委托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,鑒定結(jié)論證明原告提供的所有與2.25億元貸款有關(guān)的合同、借款借據(jù)、開戶申請資料、貸款申請資料、工程合同、函上所蓋被告公章、財務(wù)專用章、印鑒全系偽造,原告提供的所謂“貸款申請資料”中的《董事會決議》及董事簽名全系偽造,所有涉案貸款均未進入公司賬戶,公司從未辦理、占有、使用過該筆貸款。

    深圳機場表示,崔紹先涉嫌貸款詐騙為其個人行為,與公司無關(guān)。公司沒有、也未曾因該兩案訴訟預提或有負債。

   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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