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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議轉讓“得與失” 致那個退出新三板舞臺中央的轉讓制度

2018/1/15 9:34:00      王建鑫

再過一天,新三板的集合競價時代就將來臨,屆時,所有協議轉讓股票的轉讓方式,都將自動轉為集合競價。而曾經是新三板唯一交易方式的協議轉讓,也將正式退出新三板舞臺中央,轉而以盤后大宗交易及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方式繼續(xù)“發(fā)光發(fā)熱”。

為了迎接“更美(wei)好(zhi)”的競價時代的來臨,值此當口,犀牛之星帶你翻看歷史,回顧下協議轉讓這些年的“得與失”。

協議轉讓主要采用兩種委托方式——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。定價委托,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設定股票價格和數量,但沒有確定的交易對手方,交易信息將公開顯示于交易大盤中。成交確認委托指其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,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托成交,委托主辦券商向指定對手方發(fā)出確認成交的指令。

毋庸置疑,協議轉讓曾在新三板的發(fā)展歷程中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,為許多新三板公司提供了初始的流動性。2013年,全國中小企業(yè)股份轉讓系統(tǒng)有限責任公司正式運營伊始,新三板掛牌公司都是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交易。而時至今日,絕大部分公司剛剛掛牌時,都是采取這種轉讓方式,掛牌即做市的情況僅曾發(fā)生在幾十家公司身上。

而從成交金額上看,協議轉讓在促進新三板市場流動性上,曾經所發(fā)揮中流砥柱般的作用更是明顯。2013年至2017年,新三板每年的協議轉讓金額,分別為8.14億元、48.16億元、803.87億元、962.22億元、1486.75億元,分別占當年新三板成交總額的100%、72%、42%、50%、65%。

本圖片由犀牛之星提供,未經允許禁止轉載

但在幾年的實際操作過程中,協議轉讓的弊端也充分暴露了出來。

1、由于交易方式過于復雜,實際操作中非常容易出錯,烏龍指也就頻頻出現。比如,定價委托交易,初學者可能在買入1.50元/股填成150元/股,由于新三板市場沒有漲跌幅限制,定價委托又將價格公開于交易市場,被對手方成交后,股價會一飛沖天,烏龍股常常這樣產生。還有互報成交確認申報,很多老股東基于稅務規(guī)劃和代持還原的需求,希望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將股票轉讓給特定的投資者,然而會出現這樣的情況:老股東手持股票市價10元/股,他與特定投資者約定以5元/股轉讓給特定投資者,但老股東采用了定價委托方式,將5元/股的交易信息掛到交易大盤中,被其他投資者截走,造成雙方損失巨大。

2014年12月12日,華恒生物(831088)股東因對股轉系統(tǒng)交易軟件不熟,在協議轉讓過程中,意外將25萬股以極其便宜的價格對外轉讓,被3位投資者“撿漏”,新三板由此催生首例烏龍指。在此之后,做市股紅豆杉(430383)、九鼎投資、寧波水表(834980)以及“姜素華”賬戶等相繼也上演了“烏龍指”事件。

2、協議轉讓并不遵循價格優(yōu)先的成交原則,并可以指定交易對手,致使股價可操控,價格波動過大,有失公允。比如曾經震驚新三板市場的“中山幫”,便曾利用其控制的四個賬戶之間的“手拉手”交易制造交易假象,影響其他投資者對股價的判斷。

此外,多家公司曾出現0.01元的成交。比如九鼎集團(430719),2015年4月10日曾一度有過股價0.01元的低價位,而同一天的股價最高點,卻是152.1元。低價的背后可能是為了避稅,根據相關法規(guī),原始股解禁轉讓需要繳納20%的稅費,低價轉讓能夠避免一定的稅費。然而,這種交易方式使協議轉讓喪失了價值發(fā)現的功能,協議轉讓的價格無法體現企業(yè)的價值,協商的價格包含著隱形的股權變更及調整,也不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,因而混淆了投資者的判斷力。

盡管2017年3月27日,股轉公司對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設置報價限制,規(guī)定申報價格應當不高于前收盤價的200%,且不低于前收盤價的50%,超出該價格范圍的則申報無效。這看似有效地阻隔了“烏龍指”事件的發(fā)生,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進一步弱化了大額交易的需求,降低了股票交易的內在流動性。

總的來看,綜合“得與失”,犀牛之星覺得,截至目前,協議轉讓在新三板的發(fā)展中所起到的影響,仍然“功大于過”。而未來的協議轉讓升級版——“盤后大宗交易及特定事項協議轉讓”究竟會為新三板如何“添磚加瓦”,讓我們一起期待!

 

聲明:本文來自  犀牛之星